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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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素霞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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