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6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姚文宗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姚文宗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所為102年度司促字第760號之本票裁定內容,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