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債權人 王采芬 債務人 吳政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亦為票據法第7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本票票號0000000,其以文字記載之金額貳伍元整,與以阿拉伯數字記載金額2,500元不符,依上開規定應以文字為準,則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金額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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