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28號聲請人 賴淑鈴 上列聲請人賴淑鈴因與相對人 黃金塔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淑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僅記載利息起算日為103年10月7日,未載提示日,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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