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816號聲請人 陳聰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國軒邱鈺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本票原本23張。
㈢確認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二張本票提示日為113
年7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