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伯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陳明債務人積欠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2,441,890元之原因。
⒉陳明債務人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中,關於民國98年3月9日、
3月12日、4月8日「上豐」分別現金存款4,900元、18,900元、10,900元之原因。
⒊提出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母 鄭張女 之扶養義務人(即債務
人之兄弟姐妹)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⒌陳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鄭張女之扶養費若干元。
⒍陳明債務人與鄭張女如何分攤共同生活必要支出。
⒎提出鄭張女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⒏提出鄭張女自96年3月迄今,在郵局及台北富邦銀行開立存款
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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