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沃亞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鉞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