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DenBreejenErwin 愛爾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瑞士商賽明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1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瑞士商賽明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稅額,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3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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