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9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99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告 范姜群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9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25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274元,及其中新臺幣194,563元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93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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