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65號原告 周來富 被告 鄭聖忠 原住新北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依其狀載及所提借據上,被告之住址記載載為新北市○○區○○街○○號4樓,然被告上開地址前經原告寄送存證信函已遭退回,此有原告起訴狀所附退回信封為憑,而經本院依職權所調閱被告戶籍資料,該被告之住所於原告起訴前即早已遷入臺中市○○區○○里○○路○段615之5號11樓之9,此有本院所調被告現時有效之戶籍謄本附卷足憑,從而該被告現時有效之住所地既係設在該臺中市南屯區之地址,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所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