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自字第139號自訴人甲○○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王雅泠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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