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498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94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蔣于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03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3516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A04犯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前某日,依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天才」之成年人指示,擔任取簿手,負責領取裝有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包裹,並約定每領1個包裹可賺取新臺幣(下同)100至500元不等報酬。A04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A04與「天才」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天才」或「天才」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寄出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帳號之提款卡。其後,A04依「天才」指示,前往領取包裹,再依「天才」指示交付至指定地點。
㈡A04與「天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天才」或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以如附表二所示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匯入帳戶,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而隱匿、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 鍾秉翰 、 安紜萱 、 蔡少雲 、 黃品堯 、 曾琦微 、 顏羽廷 、 陳柏松 、 謝豐 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A03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本案下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就前揭犯行坦認不諱,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公訴意旨原認此部分尚涉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嫌。惟查,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編排位置在同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第15條特殊洗錢罪之後,刑度亦較同法第14條、第15條為低,性質上屬於將第14條、第15條洗錢行為的「預備行為入罪」明文化立法技術。參酌第15條之1之立法理由「現行實務上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尚無法可罰,而生處罰漏洞。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洗錢犯罪斷鏈,爰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行為,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針對無正當理由受讓或收受帳戶、帳號增訂獨立刑事處罰之意旨,於第一項訂定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填補現行處罰漏洞。」,可知該規定性質上係將處罰提前,將原本屬於洗錢預備行為(剛收集帳戶但尚未指示被害人匯入)入罪,訂立一個新增的收集帳戶罪。按照一般刑法的行為階段處罰理論,對洗錢既遂之行為,不需要再討論未遂、預備犯。故如收集帳戶後,已有犯罪所得匯入,即無再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收集帳戶罪之餘地。查被告收集如犯罪事實一所示鍾秉翰之帳戶後,已有如犯罪事實二所示之人轉入或匯入款項並遭轉出,被告收集如犯罪事實一所示A03之帳戶後,依照A03警詢筆錄所述內容,亦已有不詳之人轉入或匯入款項並遭轉出,依上說明,即無再論以收集帳戶罪嫌之餘地,被告此部分行為已足充分評價,無須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此部分論罪,容有未洽。
(二)就犯罪事實二,被告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所為各罪,應分論併罰。被告就本案犯行,與「天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二,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考量各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終能坦認全部犯罪犯行;兼衡被告於審理程序自陳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該罪之法律目的、犯罪時間及彼此間之關聯性、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暨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及法律之外部界限,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供稱因本案附表一編號1取得犯罪所得200元,因本案附表一編號2取得犯罪所得500元,業據被告繳回,自應宣告沒收。就犯罪事實二,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取得或朋分被害人受騙後交付之款項,被告就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不具實際掌控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主文
告訴人
金融帳戶帳號
詐欺方式
領取包裹之時間、地點
1
A0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
鍾秉翰
(提告)
1.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秉翰於114年3月6日透過LINE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聯繫。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鍾秉翰佯稱:帳戶金流有問題嚴重的話可能會被關等語,須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云云,致鍾秉翰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於114年3月18日13時30分許,將左列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寄出。
114年3月20日12時19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00號「7-11超商文華門市」領取
2
A04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A03(提告)
1.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A03於114年3月29日18時10分許,透過抖音及LINE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方小姐」聯繫。繼之,「方小姐」向A03佯稱:如要申請貸款,須提供帳戶提款卡,提高信用分數,以利貸款云云,致A03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於114年4月7日22時14分許,將左列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寄出。
114年4月11日11時27分許,於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峰門市」領取
附表二
編號
主文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A0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安紜萱
(提告)
於114年3月21日12時20分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買家,佯稱欲購買安紜萱刊登在網路上之商品,並要求使用綠界科技平台交易,嗣後又稱要找線上客服開通收付帳的功能等語,安紜萱因此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3月21日12時27分許
97,023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1日12時28分許
23,150元
114年3月21日12時30分許
25,170元
2
A0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少雲
(提告)
於114年3月17日22時42分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寶貝小天地」聯繫蔡少雲,佯稱其中獎,需要轉帳至任一家慈善團體才能入會等語,蔡少雲因此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3月21日13時15分許
29,999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A0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提告)
於114年3月21日11時27分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作光影硬件坊人員聯繫謝宇政,稱前陣子參加之抽獎活動中獎,要提供收貨資料並完成手機網路轉帳等語,謝宇政因此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3月21日13時25分許
15,102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A0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品堯
(提告)
於114年3月21日12時10分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買家,佯稱欲購買黃品堯刊登在網路上之商品,並要求使用新竹貨運交易,嗣後又稱要找線上客服簽屬託運條約等語,黃品堯因此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3月21日14時15分許
49,98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1日14時16分許
49,988元
5
A0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琦微
(提告)
於114年3月19日7時1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買家,佯稱欲購買曾琦微刊登在網路上之商品,並要求使用PCHOME貨運交易,嗣後又稱要找線上客服簽屬託運條約等語,曾琦微因此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3月21日14時38分許
17,018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1日15時20分許
9,29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A0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顏羽廷
(提告)
於114年3月21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買家,佯稱欲購買顏羽廷刊登在網路上之商品,並要求使用順豐速運交易,嗣後又稱要找線上客服認證等語,顏羽廷因此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3月21日15時12分許
99,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A0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柏松
(提告)
於114年3月21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買家,佯稱欲購買陳柏松刊登在網路上之商品,並要求使用蝦皮賣場交易,嗣後又稱無法下單要找線上客服認證等語,陳柏松因此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3月21日15時29分許
41,0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A04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提告)
於114年3月21日21時14分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買家,佯稱欲購買謝豐聯刊登在網路上之商品,並要求使用順豐速運交易,嗣後稱要找線上客服認證等語,謝豐聯因此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3月22日0時15分許
49,987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3月22日0時18分許
39,150元
附件
壹、供述證據
1、 林沂叡 於警詢中之證述
2、告訴人鍾秉翰於警詢中之證述
3、告訴人安紜萱於警詢中之證述
4、告訴人蔡少雲於警詢中之證述
5、被害人謝宇政於警詢中之證述
6、告訴人黃品堯於警詢中之證述
7、告訴人曾琦微於警詢中之證述
8、告訴人顏羽廷於警詢中之證述
9、告訴人陳柏松於警詢中之證述
10、告訴人謝豐聯於警詢中之證述
11、告訴人A03於警詢中之證述。
貳、非供述證據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鍾秉翰與「 陳慧麗 」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份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8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份
3、告訴人安紜萱提供INSTAGRAM訊息對話截圖、匯款截圖照片各1份
4、被害人謝宇政提供INSTAGRAM及LINE訊息對話截圖、匯款截圖照片各1份
5、告訴人黃品堯提供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6、告訴人曾琦微提供MESSENGER及LINE訊息對話截圖、匯款截圖照片各1份
7、告訴人顏羽廷提供MESSENGER及LINE訊息對話截圖、匯款截圖照片各1份
8、告訴人陳柏松提供MESSENGER及LINE訊息對話截圖、匯款截圖照片各1份
9、告訴人謝豐聯提供MESSENGER及LINE訊息對話截圖1份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蒐證照片、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各1份
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4份
12、告訴人A03提供抖音及LINE訊息對話截圖、寄出之金融帳戶資料、交貨便寄件單據、貨態查詢系統資料、統一超商大峰門市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7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