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羅友筌選任辯護人陳俊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1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友筌已翔實陳述事實,無湮滅、變造、偽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有固定居所,並無逃亡之虞,又不得僅以重罪為唯一羈押理由,若羈押必要性已消滅,應以侵害最小之手段,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惟查,被告羅友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聲字第1538號裁定,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3萬元,並限制住居於上揭住所,被告母親 林娟惠 於100年
5月17日繳納3萬元保證金,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100刑保Ⅰ字第158號收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已無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