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子晏犯竊盜罪,處拘役 伍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子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6年2月21日下午11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分公司(下稱家樂福鼎山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肌研極潤保濕水1瓶、菌解無縫三角褲2件,並藏置於其隨身包包內而得手。嗣其前往賣場收銀台時,僅就手提購物籃內其他物品結帳,而未將前開物品取出結帳即欲離開賣場,經賣場人員郭○○發現而加以攔阻及報警後,為前來之員警當場查扣上開保濕水1瓶及三角褲2件,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家樂福鼎山店負責人吳○○委由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林子晏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前開時、地,有將貨架上肌研極潤保濕水1瓶、菌解無縫三角褲2件等物放入隨身包包內,嗣未取出結帳即欲離開賣場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因為當時我的提籃已經放不下其他東西,我也擔心放進其他東西會壓壞提籃內的餅乾,而且我要將個人購買物品和公司託我購買的物品分開結帳,才會先把保濕水和三角褲放入包包內,後來結帳時,因為我吃抗憂鬱藥物精神狀況不好,才會忘記要把東西拿出來結帳,我並沒有竊盜的犯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確於前開時、地,徒手拿取置於貨架上之肌研極潤保濕
水1瓶、菌解無縫三角褲2件放入隨身包包內,嗣未取出結帳即欲離開賣場等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所坦認,核與證人即賣場人員郭○○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6頁至第8頁,偵卷第35頁、第36頁),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3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06年2月2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3頁至第15頁,偵卷第20頁至第27頁),並有上開保濕水1瓶及三角褲2件扣案為據,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依家樂福鼎山店於106年2月21日所開立、編號RY00000000
號之發票暨其交易明細內容以觀(見偵卷第8頁),被告當日前往家樂福鼎山店結帳購買之商品,僅有衣物柔軟精補充包1包、多力多滋派對分享包1包及統一無糖豆漿1罐,縱使被告所持手提購物籃已放入前開結帳商品,衡情亦不足以填滿提籃全部空間,致使被告須特地將保濕水1瓶及三角褲
2件放入其隨身包包內。又依扣押物照片內容觀之(見警卷第18頁),被告放入隨身包包之保濕水1瓶及三角褲2件,均屬體積非大、重量較輕之物,故縱使提籃內部已放有前揭結帳商品,被告仍能輕易將前開保濕水及三角褲置於其餘物品上方,且因重量甚輕而無壓壞他物之疑慮,是被告辯稱當時提籃已滿,其若將保濕水及三角褲放入提籃內,將會壓壞餅乾等語是否屬實,已非無疑。
⒉又按被告之品格證據,倘與其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則可容
許檢察官提出供為證明被告犯罪之動機、機會、意圖、預備、計畫、認識、同一性、無錯誤或意外等事項之用。此等證據因攸關待證事實之認定,即屬於犯罪事實調查證據之範疇,依我國刑事訴訟現制採行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由檢察官提出者固不論矣,如屬審判中案內已存在之資料,祇須由法院依法定之證據方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當事人、辯護人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非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前於104年5月25日至亦佳商行竊取髮飾遭查獲時,雖亦辯稱其僅係先將髮飾放入包包內待結帳,惟其仍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878號判決,判論被告犯竊盜罪確定。從而,被告對於結帳前應避免將待買商品放入自身包包一節,較諸常人更係知之甚詳,然其反於本案行為時不避瓜田李下之嫌,就保濕水1瓶、三角褲2件等可輕易持於手上或置於提籃內之物品,於未結帳前輕率將之置入自身包包內,核與一般消費習慣暨其自身經驗有所違背,可佐證其辯稱當時提籃已滿,若將保濕水及三角褲放入提籃內,將會壓壞餅乾等語,當係卸責之詞,而難以信採。
⒊再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案發時我在賣衣服的私人
公司擔任門市人員,因為門市每個月都要拜拜,所以員工要負責去採購拜拜用的東西,而我為了把幫公司買的東西分開結帳,就把自己要買的東西先放入隨身包包等語。然其於本院審理中卻係陳稱:除了之前在建築事務所從事繪圖之外,我沒有從事過其他工作等語,顯見被告是否確曾在賣衣服之私人公司工作,因而須幫公司購買拜拜用品等情,要非無疑。況因被告所持提籃內尚有空間放置保濕水1瓶及三角褲2件一節,業如前述,是縱使被告確係為公司購買物品而有分開結帳之需,亦得將前開物品一同置於提籃內,待結帳時向收銀員表示須分開結帳即可,殊無特地將之放入隨身包包之必要,故被告辯稱其係因個人購買之物品,須與為公司購買之物品分開結帳,方將保濕水1瓶及三角褲2件放入隨身包包等語,尚與常情有違,難以採信。
⒋末參以被告患有重度憂鬱症合併嚴重睡眠障礙,且其有於10
6年2月17日前往樂群診所就診,並經醫師開立適應症及副作用均如附表所示之4種藥品等情,有樂群診所106年3月14日診斷證明書、106年5月23日樂字第10600003號函,暨其函附健保醫療費用收據-藥品明細表各1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1頁,審易卷第21、22頁),足見被告辯稱其患有憂鬱症,且有服用抗憂鬱藥物等語,固非無據。惟依前開藥品之副作用內容觀之,被告服用該等藥品後,雖有可能產生噁心、疲倦、反應遲鈍、思睡及暈眩等副作用,然此等副作用與被告忘記自包包內取出商品結帳一節間,尚難認有何直接之關聯性。益且,自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當日係用現金結帳,且其有自包包內拿出錢包等語觀之,縱其當日確因服用抗憂鬱藥物致其精神狀況不佳,然其於結帳前自包包內拿取錢包時,尚能見到包包內之保濕水1瓶及三角褲2件,則其自得憶起該等商品尚未結帳,並順勢將之於收銀台前取出結帳,而無忘記取出結帳之可能,是被告辯稱其因重度憂鬱症及服用抗憂鬱藥物而精神狀況不佳,遂忘記將保濕水1瓶及三角褲2件取出結帳等語,尚難採信。是以,被告上開辯解均無從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被告主觀上確有竊盜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竊取行為是否既遂,應以其已否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
之下為區別之標準,而非以是否已脫離現場為斷,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655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雖尚未將竊取之保濕水1瓶及三角褲2件帶離賣場即遭查獲,但其既已將前揭商品放入私人隨身包包內,而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屬竊盜既遂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又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2項固有明文。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雖曾稱:我只知道我有吃抗憂鬱的藥物,生活上常常會把東西混在一起,看是不是可以送醫院鑑定等語(見本院審易字卷第17頁),而疑為責任能力減低之抗辯,惟自當日被告於賣場遭證人郭○○攔下,及其嗣後警詢及偵訊時,均尚能記得購物經過,且能正常對答並為前開辯詞,而未見有何精神狀況不佳等情觀之,顯見被告於行為時應係意識清楚,未有因憂鬱症及其所服藥物致生精神恍惚,甚至影響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事,故認本件尚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亦無就此進行司法精神鑑定之必要,併予說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其自承前於建築事務所從事繪圖而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基於一時貪念下手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所竊財物共值新臺幣701元,價值非高,兼衡被告患有重度憂鬱症,暨其自承目前獨居待業中、智識程度為高工畢業等有關其健康、生活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刑法規範之有效及妥當,並給予被告與其罪責相符之刑罰。
四、沒收:另扣案之肌研極潤保濕水1瓶、菌解無縫三角褲2件皆已發還證人郭○○,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存卷可查,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藥品名稱│適應症│副作用│├─────┼─────────┼───────────┤│duxetine│修復腦神經、調適情│噁心、便秘、思睡、失眠│││緒及其他相關症狀││├─────┼─────────┼───────────┤│kinax│焦慮、恐慌症(協助│思睡、鎮靜│││放鬆)││├─────┼─────────┼───────────┤│clonopam│助眠、緩解焦慮狀態│疲倦、暈眩、反應遲緩│││及其他相關症狀││├─────┼─────────┼───────────┤│through│便秘│偶有打嗝、腹瀉、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