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船入港明牌」伍本、「會員專用明牌」開獎單伍本、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六合彩開獎明牌」拾貳份、「開獎單」拾壹份及現金新臺幣肆仟叁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大船入港明牌」5本、「會員專用明牌」開獎單5本、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六合彩開獎明牌」12份、「開獎單」11份及現金新臺幣4300元,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併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3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