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 王國榮 兼代理人 王登豊 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忠信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因其等欲對系爭事件為司法救濟,有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事件經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該案判決書、歷審裁判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7-18頁),而聲請人於113年9月27日始為本件聲請,有聲請狀上之收文戳章可佐(見本院卷第7頁),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定之「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限。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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