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青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6,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