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377號
原 告 郭美欣
訴訟代理人 張莉玲
被 告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曹灃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附件所示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
○○號2樓本件損害回復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貳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因整修工程過程中,造成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街○○
巷○○號2樓廚房、浴室磁磚嚴重龜裂及牆壁裡外多處裂縫。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依新北市土
木技師公會110年3月11日新北土技字第1100000573號鑑定報
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論10.2.2及附件15所示(
詳如附件所示)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號2樓本件損害回復原狀。
二、被告則以:請求傳喚鑑定人到場說明鑑定報告之內容。鑑定
報告9.4有說被告三樓施工有施用到破碎的機具而產生施工
震動,但並未說明是使用何種機具、震動程度如何定義9.5
有說原告建物已經有40年的屋齡,這是否也是造成磁磚裂痕
的因素之一,如何去判斷裂痕是新的裂痕或是原來舊有的裂
痕。針對磁磚老化現象除了上述兩個原因,是否還有其他的
原因。另鑑定報告是如何認定修復費用,是以整面牆的修復
嗎?原告建物有把兩戶打成一戶,是否也會對原告建物造成
損害,原告有無修復呢?是否把該修復的轉嫁給被告負擔。
被告施工前到底要做什麼動作,才能避免技師所說的震動造
成原告的損害,鑑定報告並未敘述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收據、估價單、現場照片等件為證
,而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之請求
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標的物
鑑定結果及結論如下:
(一)鑑定結果:
1、依8.5~8.7節,系爭3樓裝修載重分析:舊牆(紅磚牆)拆
除及新設減少載重約4382.78公斤,ALC磚牆(白磚牆)增加
載重約2805.21公斤,泥作架高增設增加載重約1080.96公
斤,合計減少樓地板載重約496.61公斤。
2、系爭3樓臥室地板均以平貼木地板取代地磚,故木地板部
分均認定為未增加樓地板載重。
3、依前述9.1、9.2節說明,系爭3樓裝修工程並未造成3樓地
板載重增加。
4、系爭3樓施工震動:依會勘結果,詳附件8及附件14,被告
於3樓施工打除後陽台女兒牆位置之外牆(即舊有牆體回復
原位A)、拆除屋內磚牆長度326.5(=75+120.5+68.5+54+8.
5)公分、打除舊有地磚、打除舊浴室牆磚及粉刷層、打除
舊浴室泥作架高部分銜接新浴室管線均需以破碎機具作業
而產生施工震動。
5、依上所述3樓施工震動範圍分布屋內多處,加以考量該楝
房屋為40年以上之屋齡,2樓裝修之磁磚已弱化或存在有
局部裂縫,經9.4節所述之施工作業認定3樓施工震動將造
成2樓磁磚剝離(空心)、磁磚開裂或粉刷牆面不規則裂縫
數量增加,故依新北市施工損鄰手冊7.1,二,4.『...裂
縫長度、寬度等有所增加時,所有損壞皆應列入為施工損
壞鄰房之修復費用』認定2F之修復項目及費用。
6、經現場會勘評估,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可
歸責於被告3樓建物施工造成之損壞項目及修繕費用詳附
件15,共計196,022元。
7、附件5,照片編號39、40、47為磚牆開口處角隅裂縫,造
成原因為建築物受水平作用力所誘發(如地震作用或地基
不均勻沉陷),一般裝修施工震動難以對建築物產生足夠
水平作用力誘發磚牆開口處角隅裂縫,故照片編號39、40
、47之裂縫非屬系爭3樓施工造成,未列入施工修繕之項
目計算。
(二)鑑定結論:
1、系爭原告2樓建物是否因被告3樓建物重新整修緣故導致原
告2樓建物之廚房、浴室磁磚嚴重龜裂及牆壁裡外多處裂
縫?
依9.5節說明,3樓建物重新整修應有加劇原告2樓建物之
廚房、浴室磁磚空心或龜裂,及牆面粉刷層不規則裂縫數
量增加。
依9.7節說明,2樓碑牆開口處角隅裂縫為建築物受水平作
用力所誘發,非屬系爭3樓重新整修造成。
2、若原告2樓建物之損害是可歸責於被告3樓建物施工,則損
害部分其修復項目、修復方法、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
)預估。
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可歸責於被告3樓建物
施工造成之修復項目詳附件15修復項目欄位。
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損壞之修復方法如下:磁
磚破損以整面牆為修復原則、地坪以每一隔間為修復原則
。磁磚破損採拆除重作、磁磚空心以填灌環氧樹脂方式補
強、粉刷牆面不規則裂縫採批土油漆方式修復。
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損壞之修復費用(含材
料、工資)預估為19萬6,022元。詳附件15。
(三)被告雖對系爭鑑定報告結果諸多質疑,惟新北市土木技師
公會指定之本件鑑定人員 林進基 、 鄒玉鳳 均為土木技師,
為專門技術人員且具鑑定之專門知識,自堪為本件之鑑定
機關,故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本案所為鑑定並無欠缺證
據能力及不可採信之情事,自得作為本院認定損害原因及
回復原狀費用之參考,是被告空言指摘鑑定報告諸多不妥
之辯解,尚不足採信。又被告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鑑
定內容,本院認為本件鑑定人就本件損害發生原因及如何
修復等鑑定內容,已於鑑定報告陳述綦詳,是並無傳喚鑑
定人到庭說明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依
附件所示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
2樓本件損害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