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65號原告 溫復昌 被告 王萬居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送達對於。㈠履行兩造於81年3月29日所簽訂協議書中之各項約定之證據資料。
㈡對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之實體答辯。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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