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 張凱幃 即 菲利 造型沙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梓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經法院定期命繳納而未繳,即應予駁回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可供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之標的金額共為新台幣(下同)
9萬元,應徵程序費用500元,聲請人未繳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7月18日送達,乃聲請人迄今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