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69號聲請人 樊卓綸樊倬倫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近一個月所請領之「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㈢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1年11月3日至103年11月2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㈣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子女」自101年11││月3日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㈤近6個月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收入及在職之相關證明文件││。│├───────────────────────────┤│㈥聲請人與何人同住?所居房屋之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㈦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即影本)。│├───────────────────────────┤│㈧應補正:││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㈨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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