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560號
上 訴 人 愛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亮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台灣席夢思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返還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7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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