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交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交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0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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