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交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0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