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9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並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772號定其應執行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可稽。本件聲請合於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為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4月│97.03.11│本院97年度│97.05.30│本院97年度│97.11.12│編號1、2│││防制條例│││審簡字第││審簡字第││二罪曾定││││││2389號││2389號││應執行刑│├─┼────┼───┼────┼─────┼────┼─────┼────┤7月(本││2│毒品危害│4月│97.05.05│本院97年度│97.11.18│本院97年度│97.12.22│院98年度│││防制條例│││審簡字第││審簡字第││審聲字第││││││6577號││6577號││772號)│├─┼────┼───┼────┼─────┼────┼─────┼────┤││3│毒品危害│10月│97.11.05│本院98年度│98.10.13│本院98年度│98.11.02││││防制條例│││(聲請書誤││(聲請書誤││││││││載97年度)││載97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2120號││21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