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52號原告乙○○
之3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