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66號
原 告 劉建忠
被 告 吳禎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
辯論,其期日定110年12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