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366號
原   告  劉建忠
被   告  吳禎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
辯論,其期日定110年12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
,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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