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吳柏均 被告 葉晁 呈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許家赫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