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明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
534號判決及107年度審易字第21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5月1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林明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107年4月14日20│107年7月3日22│107年7月14日採││犯罪日期│、21時許│時許│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781號│毒偵字第1600號│毒偵字第1829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6│107年度士簡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61號│534號│2126號││├──┼────────┼────────┼────────┤│事實審│判決│107.07.05│107.08.31│107.11.26│││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6│107年度士簡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61號│534號│2126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8.10│107.10.02│107.12.17│││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