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簡字第873號
原 告 卯○○
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 律師
被 告 甲○○
乙○○
庚○○○
丁○○
丙○○
戊○○
壬○○○
辛○○○
己○○
寅○○
癸○○
子○○
丑○○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5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