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8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盧寳蓮
盧紅粉
60弄11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清月 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周玫芳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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