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請人 曾源琮昇哲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昇哲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㈠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㈡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昇哲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股東名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13年4月19日收受,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