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龍志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朱融進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筆錄所記載與聲請人敘述主要意思有出入,維護伊法律上權益之必要,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本院上開事件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熊志強
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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