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廖聖民
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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