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丁○原告丙○○原告戊○○原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壽燕法官黃仁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明燕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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