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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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陳逸群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被告 陳重榮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陳聖群 前以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買賣價金,向被告買受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房地(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訴外人陳聖群已將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讓與原告,並已通知被告,爰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原告名下,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15,000,000元,倘辦理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原告至少應可獲得相當於15,000,000元之財產,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15,00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限原告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1,000元(扣除向本院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