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有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41號聲請人 蕭陳春金 上列聲請人蕭陳春金因與相對人 李美華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陳春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美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進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二、票號WG0000000、WG00000000紙本票尚未屆期,請釋明是否有期前追索之事由(票據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如有,並舉證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