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6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