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4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438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