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王聖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張永輝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四珍 │安泰銀行八德分行│民國108年3月15日│37,700元│C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