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蔡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尚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擇定應執行拘役100日,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請盼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拘役部分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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