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緝字第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損壞他人之木門、玻璃、椅子、電視及印刷紙品,足
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外,並增補如下:查被告於民國95年間違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819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5月,確定在案,於96年5月1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加重其刑。
貳、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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