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612號、101年度執字第12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1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附表】:受刑人廖明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9日│99年5月21日│101年5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462號及│緝字第462號及100年│速偵字第206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度偵緝字第463號││││46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15│101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15號│號│378號││││││││├────┼────────┼─────────┼────────┤││判決日期│101年5月24日│101年5月24日│101年7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01年度易緝字第15│101年度豐簡字第││判決││15號│號│378號││├────┼────────┼─────────┼────────┤││判決│101年6月16日│101年6月16日│101年9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是)││├────────┼────────┼─────────┼────────┤│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477號(編│執字第8477號(編│執字第10294號(│││號1至3號定應執行│號1至3號定應執行│編號1至3號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行有期徒刑1年1月│││(101年度聲字第│(101年度聲字第│)(101年度聲字│││3726號,尚未確定│3726號,尚未確定│第3726號,尚未確│││移送執行,請參酌│移送執行,請參酌│定移送執行,請參│││)│)│酌)│└────────┴────────┴─────────┴────────┘┌────────┬────────┬─────────┬────────┐│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判7次)││├────────┼────────┼─────────┼────────┤│犯罪日期│101年1月4日│100年12月12日、101│││││年1月28日(2次)、│││││101年2月1日、100年│││││10月初某日、100年│││││10月間某日、101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491號│字第54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2021│││事實審││2021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17日│101年10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2021│││判決││2021號│號│││├────┼────────┼─────────┼────────┤││判決│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執緝字第12903號│緝字第12903號(編││││(編號4、5定應執│號4、5定應執行有期││││行有期徒刑2年)│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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