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1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
刑捌月。緩刑叁年,並應向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如附記事項所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扣案之盜版圖書壹拾貳本、電腦硬碟壹個、電源線及連接線各壹
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被告將美國商培生
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習題解答下載重製於光
碟後販售,核被告的行為,是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
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被告重製後散布,出售散布的低
度行為應為重製的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聲請書認被告
另涉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1項之罪,容有錯誤,應予
更正。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
後已與被害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上
和解,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件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年,並依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被告向被害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記事項所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啟自
新。
三、按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既規定法院為緩刑宣告時,得命
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
賠償,則不論在民事法律關係上,被害人是否已對被告取得
執行名義,依前開規定,法院得於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中,
命被告向被害人給付損害賠償。本件被告於本院98年8月24
日行準備程序時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見卷附調解筆錄
影本),為確保被告誠實履行,爰依被告與被害人調解成立
內容(即被告應於99年8月23日前給付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
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1萬5千元部分),命被告支付被害人
同等數額之金錢賠償。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
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
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四、附記事項:
被告甲○○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前給付美國商培
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
第11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