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34號上訴人 佟章輝 ( 佟江淑美 之繼承人)
涂全福 王嘉漢王斌 之繼承人) 王嘉民 (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玲 (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珍 (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豪 (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玉 (王斌之繼承人) 王嘉梅 (王斌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怡昕 律師
宋慈暉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6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及被上訴人應於108年2月20日前補提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重測前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自民國99年起至104年止各年度之當期申報地價,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黃渙文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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