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勸字第4號聲請人 龔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薏玫 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龔慶文與相對人張薏玫於民國110年9月7日在本院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聲請勸告履行,自應徵收費用,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爰依同條第4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