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 倪健銳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複代理人 何勇良 被告 陳信豪 被告 莊傳吉 訴訟代理人 莊叡彣 被告 王銘輝
王銘祥 王銘忠 陳元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壹仟零肆拾元【計算式:(2.06+3.23+2.47+1.6)《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132-1地號土地之面積》×139,0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32-1地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301,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盈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