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王佩珍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被告 李虹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