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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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張碩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二萬一千零九十一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九千一百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