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豪群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3年6月間向原告購買保鮮膜家庭五金,價金
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2被告僅給付40000元後,尚欠217100元。
3為此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71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3120元(原告請求的金額原為257100元,嗣減縮
為217100元,故裁判費為2320元,另登報費為8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