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之傑 債務人 胡文心
一、債務人陳之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之傑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文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